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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5800/2024-00214 分  类 生态环境/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批复
发布机构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9-30
标  题 关于江苏富翎重工有限公司年产5万套机械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淮盱环复〔2024〕43号
时效说明
关于江苏富翎重工有限公司年产5万套机械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020-320853-34-03-541687

江苏富翎重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富翎重工有限公司 年产5万套机械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气环境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葵花大道35号,项目总投资5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46431平方米,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万套机械配件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废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入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发、熟化、模具成型废气(NMHC、苯乙烯、甲苯、乙苯)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的树脂砂铸造线涂层烘干废气(甲醛、NMHC)混合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消失模混砂废气(颗粒物)、树脂砂混砂废气(颗粒物、NMHC)分别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冷却器(风冷)处理后的树脂砂铸造线制芯废气(颗粒物、NMHC、甲醛)混合至一套“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熔炼废气(颗粒物)经炉盖与除尘一体化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消失模浇注废气(颗粒物、NMHC、苯乙烯、甲苯、乙苯)通过设备密闭管道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树脂砂造型浇注废气(颗粒物、NMHC、甲醛、氨)混合至一套“冷却器(风冷)+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落砂、砂处理、抛丸废气(颗粒物)分别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混合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DA001排气筒NMHC、苯乙烯、甲苯、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NMHC、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表1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DA004排气筒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NMHC、苯系物、甲苯、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值。

铁水包加盖密闭转运,粉状物料采用袋装或罐装,与生铁、废钢以及其他粒状、块状散装物料一并贮存于封闭原料储库;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通过管道或封闭式皮带输送机进行厂内转移、输送;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采取喷淋(雾)措施抑尘;除尘器卸灰口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泄落到地面;除尘灰采用袋装收集、存放和运输;厂区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呋喃树脂、固化剂、脱模剂等

VOCs物料储存于密闭容器中,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转移时应采用密闭容器。上述逸散废气及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NMHC、甲醛、甲苯、苯系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颗粒物、NMHC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车间外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东、南、北厂界执行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HW08)、废切削液(HW09)、废活性炭(HW49)、废包装桶(HW49)、废催化剂(HW50)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金属碎屑(HW09)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炉渣、废浇冒口、不合格品、旧砂(回用率不得小于95%)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废砂与除尘设施收集的颗粒物、废砂、废钢丸、铁豆、废渣、废布袋、废包装材料外售物质回收公司综合利用;未分类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手套等劳保用品(HW49)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7.本项目以4#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总量≤2520吨;COD≤0.756/0.0756吨、SS≤0.378/0.0252吨、氨氮≤0.0504/0.0038吨、总氮≤0.0756/0.0378吨、总磷≤0.0076/0.0008吨、动植物油≤0.0227/0.0023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5.2656吨、VOCs≤1.8419吨(甲醛≤0.0206吨、苯乙烯≤0.0007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8944吨、VOCs≤0.8293吨(甲醛≤0.021吨、苯乙烯≤0.0003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对照《江苏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苏环办〔2023〕242号)要求,对物料储存与运输、金属熔炼(化)、造型、制芯、浇注、清理、砂处理、废砂再生等主要产尘点位和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安装用电监控设施,生产车间门口和厂区内物料运输主干道路口等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用电监控、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