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7021/2024-00109 | 分 类 | 乡村振兴/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发布机构 | 盱眙县农业农村局 盱眙县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4-09-04 |
标 题 | 关于印发《盱眙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盱农发〔2024〕101号 | ||
时效说明 |
各镇街农村办公室,畜禽养殖场(企、户)、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为全面深入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的通知》(淮农发〔2024〕78号)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了《盱眙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快贯彻执行。
附件:盱眙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
盱眙县农业农村局 盱眙县财政局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盱眙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
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的通知》(淮农发〔2024〕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年底前,规模养殖场全面实施“先打后补”,对养殖分散、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地区暂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由县招标采购。
二、补助对象和病种
(一)补助对象。规模养殖场企、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标准,参照原省农业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月19日发布的第二号公告中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即: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根据畜牧养殖备案标准,规模羊场存栏100只以上。
(二)补助病种。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农办牧〔2022〕28号)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目前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
三、补助方式
对于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采取审核拨付资金的方式进行补助。
(一)补助标准
1.按周期补助。按出栏数量补助,一个饲养周期的补助参考标准:蛋(种)鸡0.74元/羽,蛋(种)水禽1.76元/羽;饲养周期70日龄(含)以下的肉鸡0.10元/羽,肉水禽0.16元/羽;饲养周期70日龄以上的肉鸡0.26元/羽,肉水禽0.32元/羽;生猪2.68元/头;羊2.48元/只;肉牛4.83元/头。
2.按年度补助。年度时间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按存栏数量补助,每年度的补助参考标准:种猪2.68元/头,奶牛4.83元/头。
(二)补助金额
补助金额=补助数量×补助标准。
补助数量的确定:一个补助周期内(一般为一年,上年度11月至本年10月),规模养殖场企以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产地检疫畜禽数量为准;散养户以村级防疫员、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免疫档案记录的畜禽免疫数量或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产地检疫畜禽数量为准,产地检疫数量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通过检疫出证系统核实;种(奶)畜场以核实的存栏(镇街核准的上年度11月至本年度10月份报表存栏数的年度月均)动物数量为准。
补助资金分配:当年安排的“先打后补”财政资金满足申请额度的据实补助;补助资金不足则优先保障控股养殖企业(集团)设有多个子公司、养殖场或者“公司+农户”等统一申报以外的养殖场(企、户),剩余资金按照控股养殖企业(集团)设有多个子公司、养殖场或者“公司+农户”等统一申报“先打后补”核准补助金额按比例补助。
(三)补助类型
1.规模场企。根据养殖数量和财政资金情况确定各畜禽品种限额补助标准。对控股养殖企业(集团)设有多个子公司、养殖场或者“公司+农户”等形式的,由控股养殖企业(集团)子公司统一向所在镇(街道)申请。
2.散养户。可自行申领,或由为散养户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代为申领。
四、申领程序
规模养殖场企、散养户以及为散养户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在11月10日前提交资金申请表和佐证材料(需提供疫苗购买凭证、免疫记录、检疫证)等证明材料。补助资金3万元以上的养殖场户还需提供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
(一)申报。要结合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申报。“苏牧通”“先打后补”板块上线后,应用“苏牧通”信息系统进行补助申报。
(二)审核。镇(街道)畜牧兽医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终审。
(三)资金发放。审核合格后,根据实际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五、指导管理
(一)开展免疫效果抽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年度申报“先打后补”养殖场数量的10%组织开展抽检,家畜养殖场每场抽检15个样品、家禽养殖场每场抽检30个样品,市级以上部门抽检结果也可作为县抽检结果。抽检不合格的取消该养殖场户本抽检批次补助,并责令其按要求及时补免。
(二)加强动物防疫指导。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养殖场户的防疫管理,指导其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防控能力。加强强制免疫疫苗使用和生物安全防控措施的监管。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不配合防疫监督检查,或者因免疫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政风行风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各环节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要积极引导和整合村级防疫员等资源力量,组建动物防疫合作社、技术服务公司等专业化服务组织;鼓励畜牧兽医协会、合作社、龙头企业、诊疗机构以及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主体创办、领办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畜禽养殖场(户)特别是无自免能力的散养户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疫苗采购、免疫预防、信息登记、补助申领等服务。积极探索操作性强、可复制推广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形式。要积极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畅通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保障市场供应。
请各镇(街道)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辖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报审核合格材料报县动物疫控中心,联系人:刘子健,电话:0517-88212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