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6491/2024-00040 | 分 类 | 市场监督管理 通知 |
发布机构 | 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9-06 |
标 题 | 关于印发《盱眙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盱市监〔2024〕23号 | ||
时效说明 |
各镇街、相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苏市监﹝2024﹞130号)文件要求,现将《盱眙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苏市监﹝2024﹞1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盱眙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盱眙县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根据属地原则,个体工商户登录“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县市场监管局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完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
2.部门推荐认定。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经营者本人同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后,由县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盱眙县分类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者知名度;
(2)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
(3)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江苏制造业龙头企业、纳税“双百”企业)提供配套服务超过一定年限的;
(4)执着坚守,本区域成立超过一定年限且有纳税额、吸纳就业表现突出;
(5)获评江苏省“名特优”食品小作坊称号的;
(6)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县级以上)荣誉的;
(7)经营盱眙地方特色农家乐或餐饮名店,或在3A及以上景区内经营超过5年,有一定知名度的。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
(2)个体工商户或者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3)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4)个体工商户获评(县级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
(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职工参加江苏省“紫金奖”公益传播设计大赛获得优秀奖作品及以上奖项等次的;
(6)从事本县范围内特色行业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盱眙龙虾、仇集牛肉、小磨麻油、黄花塘老鹅、马坝西瓜等),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的;
(7)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行业商会等荣誉。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2)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
(3)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
(4)产品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者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3)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4)从事与1650江苏现代化产业链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五、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原则上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各县(区)要严把质量关,成熟一批入库一批。
六、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省市场监管局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市或者县(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进行审核,开展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推荐认定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推荐,并通过“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七、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存在以下情形应移除出库:
A.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B.发生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将被自动移除出库;
C.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