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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6344/2024-00015 分  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中共盱眙县古桑街道工作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4-07-05
标  题 关于撤销古桑街道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的通知
文  号 盱古委发〔2024〕30号
时效说明
关于撤销古桑街道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的通知

各村(社区、场),各办(中心):

为规范古桑街道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上级基层机构改革精神及要求,现撤销古桑街道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具体通知如下:

一、不再保留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职能由相关职能机构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其相关工作由政法和社会治理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平安古桑建设领导小组,其相关工作由政法和社会治理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其相关工作由政法和社会治理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综治与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相关工作由政法和社会治理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全面依法治街委员会,其相关工作由政法和社会治理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其相关工作由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其相关工作由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招商办公室,其相关工作由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统计办公室,其相关工作由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农村公路路长制办公室,其相关工作由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相关工作由经济发展和建设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其相关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相关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其相关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其相关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其相关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其相关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长效办公室,其相关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其相关工作由社会事业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其相关工作由社会事业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残疾人之家,其相关工作由社会事业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其相关工作由便民服务中心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领导小组,其相关工作由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

不再保留古桑街道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其相关工作由古桑水利服务站承担。

二、不再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

古桑街道粮油种植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森林防火暨防范杨絮火灾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村级“政经分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滞洪区建设领导小组、古桑街道烟花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331省道环境突击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残疾人两项补贴、村(社区)专委补贴、残疾人证核发落实情况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古桑街道废弃露采矿山领导小组、古桑街道防违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积案化解攻坚领导小组、古桑街道平安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安全可靠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农村宅基地两项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耕地用途管制涉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公益性公墓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水域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农村基础设施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重大隐患整治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古桑街道打击毁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古桑街道农村毒品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古桑街道洪泽湖滞洪区建设和退圩还湖工作领导小组。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新的明确要求外,古桑街道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专项工作机制等一律不再保留。

中共盱眙县古桑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