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7021/2024-00087 | 分 类 | 乡村振兴/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发布机构 | 盱眙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31 |
标 题 | 关于开展2024年盱眙县设施棚室改造提升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
时效说明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财政支农专项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通知,为进一步发挥好设施棚室绿色高效作用,决定开展我县设施棚室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储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设施棚室改造提升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被“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公共信用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信用问题)的不得申报。
(二)实施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
(三)支持内容。
1.支持新建标准设施棚室。主要支持建设单体钢架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棚室,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支持建设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育苗育秧生产环节智能设施设备控制等系统以及浸种池、催芽室、育秧苗床等育秧专用设施。
新建单体钢架大棚标准可参考《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单体钢架塑料大棚技术规范》(DB32/T 3129-2016)、《钢管塑料大棚(单体)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90-2010)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可参照《日光温室设计规范》(NYT 3223-2018)、《日光温室建设标准》(NY-T 3024-2016)、苏式日光温室(钢骨架)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89-2013)、《连栋温室建设标准》(NY/T 2970-2016)、《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32/T 4757-2024)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
2.支持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棚室。支持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求、不能满足宜机化作业等要求的老旧设施棚室进行主体结构改造提升以及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和育苗育秧等系统的智能化改造提升。新建宜机化棚室或对棚室进行宜机化改造,可参考《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生产“无人化农场”和特色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指引的通知》(苏农机〔2021〕15号),建成的单体钢架大棚跨度不小于8米、长度不小于50米、肩高不低于1.8米、棚门宽度和高度以及棚内横档高度不小于2米等;日光温室应增加单体面积、棚内减少或无立柱、留有耕作机具进出及辅助收获运输车行走通道,南侧0.5米处肩高不低于1.5米。
(四)预算安排。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省级补助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单体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省级(含)以上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支持。
(五)其他储备要求。项目涉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在申报项目储备时,同时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程序
1.主体申报。申报主体要认真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填报项目申请表(附件),包括实施范围、实施内容、预算安排、实施进度、建设目标等。
2.镇级审核。申报主体编写好项目申请表后,需报镇级人民政府审核,镇级人民政府对申请表严格把关,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违规的,不得推荐申报。申报主体在8月5日前将项目申请表纸质稿报县农业农村局1119室,电子稿同时报送。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不纳入2024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储备库。
3.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适时通过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联系人:殷子越,联系电话:89725893。
附件:2024年盱眙县设施棚室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申请表.docx
盱眙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