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87600X/2024-00008 | 分 类 | |
发布机构 | 盱眙县城市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31 |
标 题 | 盱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 ||
文 号 | 盱城执限拆决字〔2024〕第01号 | ||
时效说明 |
张义霞:
2017年12月1日,你户在盱眙县金鹏大道新建小区1-18号院内新建框架结构房屋。本机关经现场核查,你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随即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你户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停工时的工程状况为两层框架结构,一、二层构造柱已浇注,四周墙体均未砌建,第二层模板已建好,总面积为72平方米。
2018年7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户七日内自行拆除,你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2018年11月20日,经盱眙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你户依法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对你户上述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由于上述违法建设的框架结构与你户主楼相连,因此,本机关对你户一、二层采用混凝土浇注的违法建设进行了相应的拆除。
2023年12月12日,经现场勘察,你户未经审批,擅自对一、二层被拆除的违法建设再次进行建设,并砌建了四周墙体,窗户框已建,但玻璃未安装,违法建设尚未居住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户以上再次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本机关对你户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户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盱眙县金鹏大道新建小区1-18号院内违法建设的72平方米框架结构房屋。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依法报请盱眙县人民政府予以强制拆除。
盱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