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658X/2023-00134 | 分 类 | 社会救助 通知 |
发布机构 | 盱眙县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2-03-14 |
标 题 | 关于印发《盱眙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盱民〔2022〕7号 | ||
时效说明 |
各镇街社会事业局、三河农场民政办,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为推进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将《盱眙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标准》印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盱眙县民政局
2022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淮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一版)》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中所指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服务)对象,严禁歧视、虐待供养(服务)对象,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落实岗位责任、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疫情防控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护理人员岗位培训等要求。
第二章 设施
第五条 设施设备
1.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
2.设有应急导向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路线标志、消防和应急设备位置标志、楼层平面疏散指示图等,且信息准确无误,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和显著性。
3.设有通行导向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和车行导向标志、楼梯/电梯导向标志、楼层号等,且信息准确无误,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和显著性。
4.建筑主要出入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为平坡出入口;
(2)为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或升降平台)的出入口,且台阶及坡道两侧设有扶手。
5.建筑主要出入口内外留有进深≥1.50m的区域,便于人员等候及轮椅回转。
6.建筑内的公共交通空间(公共走廊、过厅、楼梯间等)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
7.居室门的开启净宽≥0.80m。卫生间门的开启净宽≥0.80m。公共洗浴空间门的开启净宽(或门洞口通行净宽)≥0.80m,且便于浴床进出。
8.洗浴空间地面铺装平整、防滑,排水良好无积水。
9.公共活动空间照度充足、均匀,灯具无明显眩光、易维护。
10.居室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11.居室卫生间满足基本的安全和使用需求,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2)设有洗手池和坐便器;
(3)如厕区的必要位置设有扶手,扶手形式、位置合理,能够正常使用。
12.公共卫生间如厕区设有扶手,且形式、位置合理。公共卫生间设有紧急呼叫设备。
13.洗浴空间(包括公共洗浴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内的洗浴空间)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洗浴需求,且符合以下条件:
(1)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扶手;
(2)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装置。
14.洗浴空间(包括公共洗浴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内的洗浴空间)的浴位空间宽敞,可容纳护理人员在旁辅助老年人洗浴。
15.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康复室、浴室、洗衣房、值班室、办公室等辅助用房,设置扶手、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16.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配备膳食制作、文体娱乐、保健康复、洗浴、消防、健身、办公管理等设备。
17.房间(套房内)有能正常使用的卫生间、有线电视、保暖降温设备。
18.居室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19.活动室配备不低于3套活动器材,设立康复区域,配备康复训练人员、康复训练器材。
20.浴室保暖、通风、地面防滑,设有墙面扶手。
21.厨房区分食品加工、清洗消毒等区域。
22.餐厅餐位数能满足供养(服务)对象同时就餐需要,配备食谱公示栏、消毒柜、洗漱池等设施。
23.配备院内监控系统、紧急呼叫系统和夜间照明系统。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相关手续完备。
第七条 行政管理
1.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供养人员守则、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传染病防控制度等。
2.机构实行院长责任制,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主办机关应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3.机构设立院务管理服务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机构内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特困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2。每月召开一次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听取供养(服务)对象意见。
4.健全考评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考评。推进奖优罚劣,优化管理服务,供养(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5.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6.设立工作人员公示栏,制作工作人员花名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宜分类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
7.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敬老爱老意识。
8.建立基础资料归档立卷制度,供养(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等齐全完整、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第八条 业务管理
1.建立依法服务制度,机构应与特困供养对象(社会代养人员)或其家属签订供养(代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及义务。
2.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供养(服务)对象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供养(服务)对象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3.机构实行分区域、分类管理和分级护理,生活区与生产区、特困供养对象与社会代养人员、自理对象与失能对象分开管理。
4.加强对供养(服务)对象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建立有序的生活、娱乐、康复、医疗秩序。
5.开展供养(服务)对象创优争先活动,鼓励引导供养(服务)对象遵守院纪、院规。
6.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对象,有供养能力的机构不得拒绝接收。(加强对分散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明确专人或村(居)组织监护,并签订监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根据生活需要提供必需的照料和服务)。
7.建立院长每日查房制度和工作人员夜间值班制度。
第九条 对象管理
1.新入院的供养(服务)对象,须经医疗机构全面体检后方可进入机构;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供养(服务)对象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2.供养(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包含入住申请书、供养协议、健康检查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和亲属联系方式等。
3.供养(服务)对象外出应办理登记手续,未经请假,不得私自外出;失能、半失能供养(服务)对象外出应由管理服务人员或亲属陪护。
4.经常对供养(服务)对象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十条 财务管理
1.认真贯彻勤俭办院的方针,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账目规范。
2.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特困供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1)特困供养经费应全部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和丧葬事宜等,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
(2)特困供养经费、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水电气开支、机构运营补贴、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要分类归账、分项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等费用不得从特困供养经费中列支。
3.收住社会老人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将社会老人收费、支出与财政拨付特困供养经费入账、支出分开管理,不得混淆使用。
4.严格支出手续,入账票据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手续齐全,账据相符。
5.严格资产管理,规范物资采购程序,物资采购、入库、发放、领用要做好登记签字。留存票据、规范入账、定期清点,妥善保管,避免损失浪费。
6.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的款物,要及时入账,合理使用。
7.机构财务核算工作由所在镇(街道)社会事业局指定专人,出纳、总账岗位分设,各类资金要分类归账、分项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时记账。
8.每月定期上墙公示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支出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9.设立供养(服务)对象财务监督组,组织开展财务监督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划分卫生责任区,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绿化布置合理。生产区无杂物和垃圾,生产用具堆放整齐;生活区布局合理,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康复娱乐室、图书阅览室等公共活动场所卫生明确专人负责。做到院内环境美化,清洁宜人。
2.室内卫生。每天清扫整理房间,室内地面、墙壁、门窗干净整洁,无蝇、无鼠、无蟑螂;物品摆放整齐,严禁供养对象在卧室抽烟,晴天定时开窗,保持室内通风,保证室内清洁无异味。
3.饮食卫生。不购买、不制作、不食用过期、霉烂变质的食物;餐厅和厨房餐具、炊具等定期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储存;配备专用小型冰箱,用于储存加工食品样本,留存48小时以上备查;厨房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个人卫生。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督促对象定期换洗衣服、鞋袜,保持供养(服务)对象衣着整洁、干净、无异味,督促对象经常洗澡、定期理发、剪指甲。
5.设立供养(服务)对象卫生清洁组,认真执行院内清洁制度,督促检查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室内卫生和个人卫生。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1.机构院长与主办机关、管理服务人员、供养(服务)对象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2.制定安全工作制度,配备1到2名安全员,并定期培训,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1名安全员全天候值班。加强防火、防盗、食品、药品及出入院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健全24小时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每月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应急演练。
4.按标准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水池、高坡、楼梯、阳台等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安装防护设施,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设置安全疏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
5.所使用的电器、燃气用具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事故的供养(服务)对象,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服务
第十三条 个人生活服务
1.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物和床上用品,衣物按季节不同不少于4套,床上用品根据季节变换和气温变化及时调整更换。
2.定期统一换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必要时随时换洗,保持床面清洁。
3.夏季提供灭蚊、降温设备。
4.对常年患病卧床特困供养对象实行专人护理:
(1)提供送餐服务,按时为老人喂药、喂水、喂饭;
(2)协助定期换洗衣物;
(3)帮助老人每日洗漱,定期洗头、洗澡、修剪指甲、理发剃须;
(4)定期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必要时随时换洗,保持床面清洁;
(5)每日清洁居室,保持房间内无异味。
第十四条 营养膳食
1.每日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一日三餐合理安排,荤素搭配,干净卫生。
2.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适时开饭。安排生日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加餐。
3.根据老人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和特殊饮食。老人患病,要及时做适合老人口味的病人餐。
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规定,确保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5.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服务
1.机构应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有条件的机构,应设立医务室,为供养(服务)对象提供日常诊疗、康复训练、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2.协助有关部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待遇。
3.医务室应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卫生规定,严禁出现医疗事故。
4.每年组织一次特困供养对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5.定期组织开展医疗保健和急救知识学习。
6.加强药品统一管理,按规定剂量每日发放领取,严格做好签字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心理服务
1.对新入住对象,制定有针对性地入住适应计划,帮助其度过适应期。
2.注意了解掌握供养(服务)对象思想动态,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及纠纷。
3.定期与供养(服务)对象谈心,并做好个案记录和谈话记录,及时掌握对象心理,做好情绪疏导工作。
4.定期组织在院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每日至少组织2次适宜老年人活动。
5.对危重老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
1.机构可通过自办、联办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2.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及扩大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3.鼓励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的积极性。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机构的管理服务人员一般由院长1名、副院长1名、财务(会计)1名、护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等组成,院长、副院长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院长、副院长、财务(会计)原则上不得兼职。
第十九条 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应参加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护理人员与供养(服务)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其中完全失能人员按照1:2-3、部分失能人员按照1:4-6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机构宜配备社会工作、康复保健等专业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此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22日印发的《盱眙县敬老院建设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盱民〔2015〕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