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5800/2023-00016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生态环境 批复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3-01-18 |
标 题 | 关于大唐(江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年产10000立方米蜂窝脱硝催化剂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的批复 | ||
文 号 | 淮盱环复〔2023〕5号 | ||
时效说明 |
项目代码:2209-320830-89-01-678214
大唐(江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大唐(江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年产10000立方米蜂窝脱硝催化剂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太和工业集中区内枫杨大道8号,项目总投资157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0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191481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00m3蜂窝催化剂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项目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回用至生活冲厕使用,地面清拖废水经车间三级沉淀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接入化粪池预处理,上述处理后废水同初期雨水达接管标准后并管至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混炼废气(氨、颗粒物)采用管道收集,活性液配制颗粒物采用通风橱收集,上述收集后废气混合至两级酸洗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定尺切割颗粒物经自带除尘设施的工业吸尘器进行预处理后同经管道收集的焙烧废气(氨、二氧化硫、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的模块组装焊接颗粒物混合至袋式除尘器进行预处理,上述处理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一、二级干燥废气(氨)、天然气燃烧废气混合至两级酸洗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破碎磨粉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3#)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预留烟道至屋顶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排放标准。
危废暂存库废气及其他未收集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表1中二级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滤袋(HW49)、废除尘灰(HW12)、废酸渣、废洗涤液(HW34)、废油(HW08)、废机油(HW08)、废有害包装袋(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地面清拖废水沉淀池污泥回用至混炼工段,原料包装桶由厂家回收,废普通包装袋、纯水制备废超滤、反渗透膜、废弃光伏组件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或处置;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HW49)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4342吨,COD≤1.540/0.130吨、氨氮≤0.104/0.007吨、总磷≤0.012/0.001吨、总氮≤0.117/0.065吨、SS≤0.894/0.043吨、动植物油≤0.016/0.004吨、全盐量≤1.685/1.685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775吨、二氧化硫≤0.208吨、氮氧化物≤0.293吨、氨≤5.813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1月1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80910610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211700
信箱:70936012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