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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658X/2022-00187 分  类 社会救助 通知
发布机构 盱眙县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6-30
标  题 关于印发盱眙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盱民〔2022〕39号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盱眙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社会事业局:

  根据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盱眙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盱眙县民政局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淮安市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8〕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是指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教育、住房、医疗、照料护理、丧葬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特困人员供养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坚持适度保障,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市关于提高困难群体保障标准的通知执行。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特困人员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特困人员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资金筹支

  第四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来源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省、县、镇(街道)财政保障,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居)予以必要补充。

  第五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粮、油、副食品及生活用燃料支出;

  (二)服装、被褥等日用品支出和零用钱;

  (三)基本的住房救助支出;

  (四)疾病医疗以及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料护理支出;

  (五)办理丧葬支出;

  (六)对特困人员的教育救助支出。

  (七)其他生活必须支出

  第六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特困人员供养及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七条 各镇(街道)每年需另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供养机构管理费用、供养设施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章 资金发放

  第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统筹使用经费,统筹使用经费按供养标准的15%比例确定。

  基本生活费用于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零用钱可以按照基本生活费的5%~10%确定,由供养服务机构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统筹使用经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服务和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医疗费用,以及特困人员死亡后办理丧葬事宜的必要支出中除惠民殡葬规定外的其他支出。丧葬费用不得超过特困人员死亡当月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倍。

  第九条 县民政局每月通过社会化发放将分散供养金拨付到分散特困人员账户。集中供养资金及15%统筹经费足额拨入各镇(街道)单位账户。原则上统筹经费由各镇街社会事业局统一管理使用,镇(街道)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集中供养资金拨付到养老机构。

第四章 资金监管责任

  第十条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