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5851/2022-00224 | 分 类 | 其他/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知 |
发布机构 |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11-29 |
标 题 |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盱政办发〔2022〕41号 | ||
时效说明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盱眙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管好用好上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充分发挥补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资金用于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地的营造、补植、抚育、保护、管理以及护林员的劳务支出等,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一)县财政局职责为:执行补偿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开展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补偿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为:对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和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根据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拟定补偿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对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补偿资金原则上预留30%用于补植补造、森林防火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余下70%全部按公益林面积拨付到各镇(街道)、国有单位。
第五条 补偿资金的补助对象,根据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单位。
(二)集体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助对象为相应的镇(街道)、村集体等单位。
(三)其它省级以上公益林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补偿资金的补助标准为24.5元/亩·年。用于镇(街道)、国有单位、村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合规管护费用。若中央、省级补助资金调整,补助标准将另行规定。
(一)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费用为24.5元/亩·年。
(二)集体公益林管护费用为24.5元/亩·年,其中镇(街道)公益林管护费用3元/亩·年;村集体公益林管护费用1.5元/亩·年;承包林农管理费10元/亩·年;护林员劳务费10元/亩·年。林木所有权单位可根据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和管护难易程度公开聘用护林员,并将护林员名单报镇(街道)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是对省级以上公益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护,保护、恢复和培育省级以上公益林资源。对省级以上公益林严格实行防火防盗、禁止无证采伐、采矿、取土、开荒等毁林与严禁非法征占用林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活动。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镇(街道)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 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各镇(街道)、国有单位应按照省级以上公益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护合同,对年度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填写好护林员考核评分表,并将自查情况及考核评分表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报的自查及考核情况拨付年度补偿资金。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健全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镇(街道)、国有单位使用补偿资金要建立健全补偿资金相关台账、公益林管理档案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镇(街道)、国有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第十一条 镇(街道)、国有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具体包括省级以上公益林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当年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等内容,同时报送相关情况表。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镇(街道)、国有单位签订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合同(一级管护合同);镇(街道)、国有单位与具体承担管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组织)签订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合同(二级管护合同);公益林面积较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管护人员签订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合同(三级管护合同),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三条 镇(街道)、国有单位依据二级管护合同约定,将管护公益林的支出发放至具体承担管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组织)依据三级管护合同将管护公益林的支出发放给管护人员。其中拨付给个人的支出,应当在金融机构建卡,通过银行卡直接支付给个人,并建立支出发放台账和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省级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省级以上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每年一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印发的《盱眙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盱政办发〔201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