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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5800/2021-00217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1-11-12
标  题 关于盱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盱眙粤海水务第二水厂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淮盱环复〔2021〕51号
时效说明
关于盱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盱眙粤海水务第二水厂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020-320830-46-02-550542

盱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盱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盱眙粤海水务第二水厂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太和街道盱眙县第二水厂北侧、东方大道西侧,项目总投资15496.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5.0万元,项目用地面积19579.0平方米,该项目建成后可形成盱眙粤海水务第二水厂扩建工程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扩建项目V型滤池与活性炭滤池配置反冲洗系统,反冲洗水经回用水池沉淀,上清液达《报告表》中所列标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回用至平流沉淀工序混合器);排泥废水(平流沉淀池排泥废水、反冲洗回用水池排泥废水、压滤废水、污泥渗滤液)经沉淀浓缩后接管至盱眙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残余臭氧采用负压收集经池顶臭氧尾气破坏器分解后通过尾气管无组织排放;污泥脱水与暂存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密闭污泥脱水机房与污泥暂存库、污泥及时清运减少暂存时间、在厂界设置绿化隔离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扩散、排放。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化验室废液(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水净化污泥委外综合利用,废弃活性炭委托有经营许可的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81702.50吨;COD≤2.451/2.451吨、氨氮≤0.123/0.123吨、总磷≤0.025/0.025吨、总氮≤0.368/1.226吨、SS≤2.451/0.817吨。

2.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年11月1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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