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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5851/2021-00106 分  类 其他/县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通知
发布机构 盱眙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1-06-30
标  题 关于印发《盱眙县“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号 盱政规〔2021〕1号
时效说明 有效
关于印发《盱眙县“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盱眙县“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盱眙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结合盱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市级以上部门登记的企业除外。
  县行政审批部门是本县“一照多址”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一照多址”备案(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备案”)是指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第四条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住所、备案场所都在本县范围内;
  (二)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经营范围。
  第五条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备案场所从事的具体经营项目说明。
  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一)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场所不属同一备案机关管辖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需要换发营业执照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场决定受理并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登记备案文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字样,根据经营场所数量增发《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条 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置于备案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出具相关备案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或取消备案的相关信息推送给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县各监管责任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如发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四条 经营场所备案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同一个体经营者在本县范围内实际经营多个店铺的,申请个体工商户“一照多址”备案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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