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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45851/2021-00105 分  类 其他/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知
发布机构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8-05
标  题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  号 盱政办发〔2021〕27号
时效说明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扎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妥善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2021年6月30日前已建成的工业厂房。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我县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各镇街要将推进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化解与全省开展违法用地清零行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闲置土地清理盘活相结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工业厂房办证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特定背景和客观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充分考虑当前企业补充办证的需求,妥善帮助工业企业解难纾困卸下历史的“包袱”,当好为企业服务的“店小二”。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理。把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作为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工作底线和办证红线,依法界定办证条件,分类制定处置措施,既要开辟“直通车”,又要严禁“搭便车”,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办尽办,违法违规处理不到位的坚决不办。
  (三)优化程序、集中办证。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靠前服务,主动与相关企业对接,加强部门联动,优化办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以镇(街道)、盱眙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为单位集中申请、并联审批,切实解决好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
  (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根据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难易程度,区分情况、分类排序、分步实施,首先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补充办证,以及手续齐全但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企业补充办证,对情况复杂的企业是否补充办证由县政府在符合国家、省、市政策的前提下,专题会办、一事一议。
  三、申请条件
  申请解决遗留问题、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成且正常生产经营,或已具备投产条件的工业企业;
  (二)土地或房屋等没有司法纠纷;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河道管理范围线、城市绿线;
  (四)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未列入政府征收范围;
  (五)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闲置土地和僵尸企业、已列入关闭退出计划的化工企业、小产权房等不在申请补充办证范围。无任何特殊原因,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占用土地及违章建设的,要严肃依法处理,不得作为遗留问题补充办证。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办证申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分类制定处置措施,通过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消防审查、环保审批(环评备案)或许可、规划确认等方式完善手续,以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集中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工业企业提出申请。经自查认为符合上述办证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消防评估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合格后,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办证”申请。重大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二)镇(街道)、开发区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审。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对申报企业的房屋建成时间、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有司法纠纷、相关税费是否缴纳到位、材料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属于遗留问题等进行审查。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处理到位后经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再履行集中申请办证程序。
  (三)职能部门对规划、消防、人防、安全、环保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县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并联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违法用地依法处理到位,企业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对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核认定,签署规划确认意见;违建管理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部门依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情况,签署审查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是否履行环评手续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对需要安全现状评价的企业是否履行手续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但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对于需要上级部门审核认定的,由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得要求企业多头申报。需要现场勘察的,尽量集中组织、联合勘察,减轻企业负担。
  (四)县政府确认。各职能部门在《工业厂房补办“不动产权证”审查表》(附件2)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县政府签署审查意见。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办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及县政府的审查意见,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推进措施
  (一)规范用地手续。对无用地手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违法用地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后,符合补办相关手续条件的,依法补办征转用和供地手续。(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企业,经实地核查,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纠纷,违法建设经依法处理到位后,规划主管部门对照上位规划、出让条件、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后出具规划确认意见。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园区内工业企业的规划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园区外工业企业的规划审查。(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镇(街))
  (三)完善消防安全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经依法处理后完善消防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或相关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消防审查、验收和备案手续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政府批准,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续消防审验手续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按程序办理。(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完善工程竣工手续。对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企业委托有检测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鉴定合格报告替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部门同步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涉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补充办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经职能部门和县政府审查确认后,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为企业补充办证设置绿色通道,及时办结。(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六、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21年4月下旬至2021年5月下旬,各镇(街)、开发区全面组织梳理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填写《工业厂房未办证问题情况调查表》,建立台账,分析历史成因以及办证中存在的困难,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二)组织实施。2021年6月上旬至2022年12月,召开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推进会,成立推进小组,出台指导意见。要根据问题台账、指导意见和推进计划,以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集中办理。2021年底前完成应登尽登目标工作任务的80%,2022年底基本完成应登尽登工作目标任务。
  (三)考核评价。定期检查和跟踪督办相结合,对办证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明确目标。为保证工作有效实施、政策落到实处,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要在推进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镇(街)、开发区为实施主体,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办证涉及审批事项具体办理政策。县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成立领导小组,县领导牵头挂钩帮办,制定具体的“一企一策”处置方案,明确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计划,定期检查工作进度;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协调开展工作。
  (二)加强协调,合力攻坚。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涉及面广、问题复杂,违法违规、涉法涉诉、政策变动、规范变更、资料缺失等问题交叉存在,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合力推进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处置化解工作。各镇(街)、开发区要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详细计划,科学组织推进。要实行“销号”制,并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办证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督查,严明纪律。定期对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重点督查工业厂房办证问题处置机制建立、“一企一策”方案制定、处置成效等情况,对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要严肃问责。在办理工作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推进小组的部署,履行职责,坚持依法依规,维护公平秩序,杜绝“搭车”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工业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予以撤销或者更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本意见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镇(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推进小组请示报告。
附件1:

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陈秉鑫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陈同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德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董 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王海峰  县发改委二级主任科员
      滕 坤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容 林  县水务局总工程师
      丁祖高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孙玉喜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高夕恕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杨 凯  县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卞 龙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张大伟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规划建设局局长
      陆 忠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陈志刚  盱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陈亚春  太和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朱亚均  古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瑞中  马坝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吴海波  黄花塘镇副镇长
      李永橙  天泉湖镇副镇长
      韩 露  桂五镇副镇长
      贺孝成  官滩镇党委副书记
      孙 杰  管仲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金殿安  鲍集镇镇长党委副书记
      方 敏  淮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公兵  穆店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杨延庆  河桥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德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陆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在本次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县政府办:为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单位,负责研究部署全县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协调解决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根据各职能单位对工业厂房办证审查情况进行最终确认。
  2.各镇政府、街道办:为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协助企业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
  3.县经济开发区:为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对园区内的工业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协助企业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负责对园区内工业企业厂房进行规划审查并出具规划确认意见及审查企业工程竣工手续。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核对企业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负责规范企业用地手续;对县工业开发区外工业企业厂房进行规划审查并出具规划确认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审查工业企业消防安全手续及县工业开发区外工业企业工程竣工手续;协助核对绿地系统规划。
  6.县生态环境局:为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履行环保审批(环评备案)或许可手续。
  7.县应急管理局:为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审查需要安全现状评价的企业是否履行手续。
  8.县发改委:参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协助做好工业企业的申请条件审查工作。
  9.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协助做好工业企业的申请条件审查工作。
  10.县水务局:参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负责河道管理范围线的审查。
  11.县司法局:参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指导权属纠纷的调处、复议和诉讼。
  12.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红线的审查。
  13.县行政审批局:参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工作,参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附件2:

  工业厂房补办“不动产权证”审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