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盱眙县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4345800/2021-00171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批复
发布机构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1-07-05
标  题 关于淮安市盱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盱眙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淮盱环复〔2021〕46号
时效说明
关于淮安市盱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盱眙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020-320830-78-03-526687

淮安市盱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市盱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盱眙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盱眙绿色食品产业园北部,园北路与维桥河交叉口西南地块,项目总投资4.5亿元,项目总占地面积44000平方米,该项目建成后可形成盱眙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一期项目)。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从环保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地点、规模和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污水采用“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气浮池(针对食品园区废水)+A/A/O生化池+二沉池+高密度沉淀池+臭氧氧化池+曝气生物滤池+滤布滤池+消毒池”工艺(设计处理能力2万m3/d)处理后部分经“二次消毒池”回用于苗圃种植基地树苗、花卉灌溉用水、绿色食品园区企业内部地面冲洗及绿化用水等,回用率不低于30%,其余通过厂区南侧沟渠排放,最终进入维桥河。(回用水管网与二期项目污水收集管网同步设计、施工,待污水厂建成时同步投入运营;本项目废水排环境量不得超过1.4万t/d。)

本项目尾水COD、BOD5、氨氮和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其余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再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限值。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旋流沉砂池、调节池、气浮池、A/A/O生化池(厌氧、缺氧段)废气(氨、硫化氢、恶臭)采用加盖密闭、负压收集,污泥回流泵房废气(氨、硫化氢、恶臭)负压收集,上述废气经收集后进入“生物除臭+化学洗涤”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1#)排放;污水处理站污泥浓缩池、污泥调节池废气(氨、硫化氢、恶臭)采用加盖密闭、负压收集,进水泵房和脱水机房废气(氨、硫化氢、恶臭)负压收集,上述废气经收集后进入“生物除臭+化学洗涤”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2#)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速率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旋流沉砂池、调节池、气浮池、A/A/O生化池(厌氧、缺氧段)、污泥浓缩池、污泥调节池、进水泵房和脱水机房等未被捕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二级标准。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项目检测废液(HW49)、废机油(HW08)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栅渣、沉砂、生物滤料和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依照本次评价范围,污泥拟作为一般固废委托专业污泥处置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污水处理构筑物、事故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7.严格执行《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本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仍有维才村、王庄部分居民点存在,盱眙县穆店镇人民政府承诺在本项目建成投运前完成拆迁安置工作。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环境保护目标。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11万吨(≤1.4万吨/日);COD≤153.3吨、氨氮≤7.67吨、总磷≤1.53吨、总氮≤76.65吨、SS≤51.1吨、BOD5≤30.66吨、石油类≤5.11吨、动植物油≤5.11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氨≤2.04吨、硫化氢≤0.09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年7月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80910610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211700

信箱:70936012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