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45800/2021-00058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批复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1-03-15 |
标 题 | 关于盱眙绿环环保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5万吨工业废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文 号 | 淮盱环复〔2021〕14号 | ||
时效说明 |
项目代码:2020-320830-77-03-548480
盱眙绿环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盱眙绿环环保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5万吨工业废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淮水路7号,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163亩,该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42250吨工业盐的生产规模。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从环保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落实危险废物原料在收集、运输、暂存、处置过程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经营许可证制度,合理选择运输路线,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加强进厂危险废物的检测、分类、配伍等过程管理,禁止含砷、铬、镉、汞、铅、镍等第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危险废物入厂,协调各类生产装置的运行,确保进厂危险废物的安全暂存和利用,避免出现二次污染。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进行设计建设,设置雨、污水排口各1个。本项目生产工艺废水、车间地面及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容器(含化验室容器)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机泵轴承冷却废水、软水站离子交换再生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一同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初沉+A2O+二沉”,处理能力为300t/d)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石油类、氟化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接管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锅炉排水及循环冷却废水作为清下水排入园区雨水管网。
4.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预干燥窑烟气、炭化炉热解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炉窑配套的旋风分离装置预处理后,与用作焚烧炉补充空气的部分(焚烧炉补氧风机额定风量约7500m3/h)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废气(氨、硫化氢、VOCS)混合至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采用低氮燃烧,焚烧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氢、氨、一氧化碳、二噁英类、VOCS)经1套“SNCR脱硝+余热回收+急冷+消石灰脱酸+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尾气通过50m高排气筒(1#)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类和烟气黑度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其他行业TRVOC标准。
成品盐干燥窑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配套的旋风分离装置预处理,再经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排放限值。
破碎工段废气(颗粒物、VOCS)经集气罩收集至1套“初效过滤+活性炭吸附+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3#)排放。3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废气(氨、硫化氢、VOCS)分别经整体换风方式收集后混合,部分(焚烧炉补氧风机额定风量约7500m3/h)作为焚烧炉补充空气,剩余部分经1套“活性炭吸附+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4#)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其他行业TRVOC标准。
破碎工段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VOCS)、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被收集的废气(氨、硫化氢、VOCS)和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VOCS)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VOCS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项目焚烧炉渣(HW18)、焚烧飞灰(HW18)、废水处理污泥(HW18)、废活性炭(HW49)、废包装桶/袋(HW49)、化验废液(HW49)、废抹布手套等劳保用品(HW49)、废滤袋(HW49)等危险废物须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粗盐过滤除杂过程中产生的滤渣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上述固体废物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7.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焚烧烟气处理区、干燥炭化车间、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8.严格执行《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9.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0.本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5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暂定为:
1.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4129.803吨,COD≤9.377/0.724吨、氨氮≤0.924/0.036吨、总氮≤1.254/0.362吨、总磷≤0.056/0.007吨、SS≤3.235/0.241吨、石油类≤0.099/0.024吨、氟化物≤0.166/0.166吨、全盐量≤84.59/84.59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二氧化硫≤11.988吨、氮氧化物≤25.359吨、颗粒物≤7.995吨、氯化氢≤3.599吨、氟化氢≤0.184吨、氨≤2.03吨、硫化氢≤0.406吨、一氧化碳≤3.499吨、二噁英类≤0.019mgTEQ、VOCS≤5.755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1年3月1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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